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专家库管理和专家抽取使用,保障评标委员会委员中的招标人代表选派、定标委员会专家委员抽取工作客观、公正、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基建工程项目中,学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以及评标委员会委员中的招标人代表、定标委员会专家委员的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学校根据基建工程管理需要建立的校内外专家资源库,主要用于学校依法选派评标委员会委员中的招标人代表,以及在评定分离项目中抽取或者确定定标委员会专家委员。学校专家库不是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替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确定和抽取,按照国家、天津市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家库的管理及专家的抽取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建库、动态管理:由学校统一建立和管理基建工程专家库,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和更新;
2.专业匹配、随机抽取、利益回避:根据项目专业需要和专家使用事项抽取专家,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评标、定标相关工作独立、公正;
3.保密守信、全程留痕、责任追究:对专家信息、抽取过程、评标和定标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抽取、通知、确认、回避等过程记录留痕,对违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对于稀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至中级职称且工作满10年);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委员会委员中的招标人代表或者定标委员会专家委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5)无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在影响期内的情形,无犯罪记录,无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2.专业条件:具备丰富的工程建设技术或管理经验,如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了解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和市场行情。
第六条 专家入库遵循以下程序:
1.征集与推荐: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特邀相结合的方式;
2.资格审查: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对申请或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相关专业其它资格证书等;
3.审核认定: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对通过初审的人选进行综合评议和审核,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续动态调整和更新按相同程序办理;
4.公示与入库:拟入库专家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专家库,并颁发聘书。专家入库前应签署专家承诺书、保密承诺书和回避承诺书。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1.专家权利:
(1)接受聘请,作为评标委员会委员中的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或者作为定标委员会专家委员参与定标;
(2)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定标或者提出专业意见;
(3)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专家义务:
(1)严格遵守评标、定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2)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3)对提出的评审、定标或者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接受学校及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抽取时间与地点
1.时间:评标委员会委员中的招标人代表的选派或者抽取应当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内进行;定标委员会专家委员的抽取或者确定应当在定标开始前24小时内进行。
2.地点:抽取活动必须在学校指定的保密场所进行,并保证过程可追溯。
第九条 现场抽取操作
1.操作人员: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会同招标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抽取操作;
2.现场监督:学校纪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派员监督。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招标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可派代表见证。
第十条 抽取原则
1.随机性原则:通过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可追溯方式从专家库相应专业子库中随机抽取;
2.回避原则:抽取校内专家前应筛查并排除与项目承办管理部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供应商、咨询服务单位等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专家,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曾因评标违法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与招标项目存在其他法定利害关系的情形;
3.递补原则:首轮抽取预定数量的专家。如被抽取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存在回避情形,应按规定进行递补抽取。
第十一条 通知与确认
1.通知方式:采用“双人双岗”电话通知。通知内容不得透露项目具体名称、投标人、中标候选人、供应商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信息,只告知评标、定标或者相关专家工作时间、地点的大致要求;
2.信息确认:专家同意参加后,系统或工作人员应记录确认结果。专家身份信息在评标、定标或者相关专家工作开始前应处于严格保密状态。
第十二条 所有参与专家抽取、通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专家名单、抽取过程、评标和定标相关信息等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信息。
第十三条 抽取申请、抽取记录、通知确认记录、回避声明、专家签到、专家意见、费用支付凭证、监督记录等资料,应纳入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专家违反保密、回避、廉洁纪律,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意见,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入库情形的,可以暂停使用、解聘或者移出专家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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