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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实现权责统一和“评优择优”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津住建发〔2024〕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学校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学校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3000万元的,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定标规则、决策约束、回避、监督和档案留存等机制;

(二)科学择优。学校应综合考虑投标方案、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力量、投标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

(三)公平竞争。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是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处理,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第六条 针对每个招标项目,学校应组建以下临时机构开展评定分离工作,项目定标完成后相关机构自行解散:

(一)定标委员会

1.定标由学校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当技术能力不足时,可由学校邀请外部专家担任;

2.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定标委员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确实无法参与定标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代替其参与定标工作;

3.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委员会组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一般由其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4.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定分离辅助工作组

学校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建评定分离辅助工作组,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建,成员包括该处及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评定分离辅助工作组负责以下工作:

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和方法,辅助核实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信用状况等内容;辅助核实事项也可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辅助核实和材料汇总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作出任何更改和倾向性评价,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核实结果应当由学校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提供给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并作为评标报告组成部分留存。工作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

2.协助学校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

3.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价格、资信等情况以及考察情况(如有)进行客观汇总,形成汇总材料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

(三)定标监督组

学校组建定标监督组,定标监督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过程等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

第三章 决策约束机制

第七条 评定分离项目实行决策约束机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按学校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必要时,可向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第四章 定标要素与定标方法

第八条 定标要素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面中的一项或若干项:

(一)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

(二)技术方案;

(三)答辩;

(四)价格因素;

(五)企业实力;

(六)企业信誉;

(七)获奖情况;

(八)学校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定标标准、定标方法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学校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及定标方案中明确与履约能力、信用状况、项目团队稳定性、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的负面因素、核查事项及依法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情形。相关内容应当客观、明确、可核查,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 答辩可在评标阶段或定标阶段进行,由学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在评标阶段进行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可根据答辩情况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答辩结果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在定标阶段进行答辩的,定标委员会可根据答辩情况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答辩结果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本着充分择优竞价的原则,合理制定定标方法。根据项目情况,定标方法可采取价格竞争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者以上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预中标人。采用票决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每个招标项目应当单独编制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应当包括定标要素及具体内容、各要素权重、定标办法(含表决方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定标程序等内容。定标方案中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纳入招标文件。

第五章 定标程序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依法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场所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结束后应当向学校提交评标报告,推荐3至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学校应当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完成评标报告审核和评标结果公示,并在完成评标结果公示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场所召开定标会。

第十三条 定标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定分离辅助工作小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汇报汇总材料、考察报告(如有);

(二)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如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阶段进行答辩的,组织中标候选人进行答辩;

(四)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五)形成定标报告,全体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推荐不超过3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预中标人。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情况、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预中标人等内容。

第六章 定标报告与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要素、定标办法、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采用票决法的,还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中标人的理由和投票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应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并统一密封保存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存档备查。学校、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学校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或者采取原定标标准和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按照本条款规定重新进行推荐;或者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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