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与规章 - 处内规章

河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

基建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规范工程款支付程序,充分发挥基建投资效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财务及审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的支付。

第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补充)协议、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为依据,保证工程款支付的及时、准确。

第四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有关报账及审批制度,保证工程款使用和支付的安全、合理、科学、高效。

第五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具体业务科室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确定专人(以下简称“请款人员”)负责办理工程款项支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签字的委托函;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户行全称及账号(加盖公章);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如施工单位变更请款人员时,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第六条 工程合同生效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预付款。具体程序如下:

(一) 施工单位向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提出预付款申请,同时提交监理单位备案;

(二)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款支付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条 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扣回比例在工程进度款中回扣。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三章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具体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于每月合同规定日期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及进度付款申请,附具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

(三)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量报告审核确认后,履行财务报销手续;如工程项目有委托跟踪审计的,须由跟踪审计部门审核并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再行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不超过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5%。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四章 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结算款。具体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报监理审核。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图、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单、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及与结算相关的其它资料。其中,结算书封面格式及内容按审计处《关于工程结算内容和格式的审计意见书》执行。

(二)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结算内审。

(三)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对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审计处指定的(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四)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审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审计结果通知单》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办理结算款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款的支付原则上不超过竣工审计金额的97%,预留质保金作为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五章 工程质保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义务。

第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结算完成,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且施工单位履行完成保修责任后,施工单位可以向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申请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质保金的最终结清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质保期终止后7天内,可向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提交工程款结清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经使用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安全工作处、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后,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章 工程款的财务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20万元以内的工程款支付,需按财务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审批单首先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审批签字,之后依次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签字后交由财务部门开具付款支票。

第十六条 大于20万元的工程款,除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外,还需在协同系统中填报《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基建专用)》,按照《河北工业大学经费开支审批制度》(校政字〔2014〕205号)规定:

(一)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款支付,除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外,还需由分管基建的副校长、财务处处长审批签字;

(二)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款支付,除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外,还需由分管基建的副校长、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签字;

(三)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工程款支付,除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外,需分管基建的副校长、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签字。

所有流程执行完毕,与财务部门对帐核实无误后,由财务处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