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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与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新建、扩建和大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移交、维修监督机制,确保已完工项目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办法及建设部、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等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整体工程竣工的验收;移交是指将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移交;保修是指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监督、协调施工单位,配合使用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审批同意。
  第六条 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九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天津市建委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并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向学校档案馆及天津市档案馆归档。未在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自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 施工中,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根据《天津市消防条例》通知精神,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天津市有关消防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验收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根据天津市《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及时向天津市有关墙改节能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作为工程竣工后验收资料之一。

第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四条 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应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网络工程及大型设备等)、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电子图移交等。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工作由主管校长主持,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安全工作处、信息安全与技术服务中心以及具体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工程项目的接收及分配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未完成移交和接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参与移交的单位和部门签字盖章后的《河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竣工移交情况记录单》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由于项目审批手续原因造成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从投入使用之日起作为正式移交之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成移交后,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要求,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竣工结算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后报送审计部门;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交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资产登记入账。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二十条 学校的基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保修期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工程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依据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 移交的工程项目质保期内的报修事项,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属于低值易耗品或因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属于保修期内的日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维修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可依照合同约定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质保金。

第二十四条 在保修期间,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合同和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和责任,工程无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安全工作处、信息安全与技术服务中心联合查勘,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