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
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科学决策,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及河北省、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自筹资金或国家及省财政性资金开支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不可分割的货物与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三条 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同时要符合学校资金能力状况,贯彻节能环保、节约用地、量力而行的方针。
第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要首要保障关系学校稳定和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项目,保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维修改造类工程项目应符合各单位办学或发展的实际需求,是为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师生校园生活需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用设施进行的必要的改造和修缮。
第六条 货物、服务类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项目,应是为了满足工程建设施工需要,或配合工程建设跟踪审计需要所进行的必要的项目。
第三章 新建工程立项审批
第七条 拟申请立项的新建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是已列入学校五年总体规划建设的项目。对于尚未列入学校五年规划的项目,经项目前期论证后,须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八条 新建项目的立项需明确建设主体、建设资金来源、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投资估算及管理模式意向。此外,还需听取使用单位对项目建设、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的要求,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投资估算提出建设标准、规模及定位,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批复的新建项目标准规模和功能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现场勘察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各项专业评估工作,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并列入学校年度计划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办理报建手续,并组织初步设计工作。已明确使用单位的项目,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在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后,在不突破前期论证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组织设计单位优化调整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并形成送审稿。初步设计文件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以及资金计划;办理施工要求相关的行政审批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如有重大调整的,调整事项及内容需重新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相关建设程序实施。
第四章 其它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的维修改造类(含装饰装修、功能提升等)工程项目或与工程紧密相关的项目,无论使用何种经费支出,须首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须经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进行申请。
第十五条 维修改造申请项目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且改造项目仅为房屋粉刷、门窗、地砖或瓷砖修复等简单工程内容,不涉及房屋结构、布局、水电暖以及室外工程等内容的,申请单位可以通过“小型维修改造工程审批表”(见附件1)进行申报,申报时简述申请理由、改造方案、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提交后由后勤服务中心以及财务处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申请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含)20万元未达到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但改造内容较为复杂的,由各申请单位将维修改造项目的申请理由、改造方案、工程内容、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等情况形成相关请示,经协同“校内公文”(呈送校办)发送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批示后,依次流转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安全工作处、财务处各部门。其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各单位用房面积进行审核,对项目中存在的改变房间划分、房屋面积、房屋用途等事项进行审批;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对维修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以及项目中存在的需要改变建筑物结构、在屋面或楼面开槽打洞、路面开挖等专业问题进行审批,其中项目涉及到水暖电等大型改造的,加递至后勤服务中心审批;安全工作处对项目的消防、安防等安全事项进行审批;财务处对项目的资金及使用合理性进行审批;过程中如各审批部门对改造申请提出异议的,由申请单位进行调整或修改后另行申请。各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递至分管基建副校长进行审批。
其中申请项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需报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维修改造申请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须按规定报经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是工程项目立项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工程项目的立项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凡未按规定立项批准即行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停工外,学校将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河北省、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