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科学决策,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及河北省、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自筹资金或国家及省财政性资金开支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不可分割的货物与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三条 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同时要符合学校资金能力状况,贯彻节能环保、节约用地、量力而行的方针。
第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要首要保障关系学校稳定和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项目,保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货物、服务类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项目,应是为了满足工程建设施工需要,或配合工程建设跟踪审计需要所进行的必要的项目。
第三章 新建工程立项审批
第六条 拟申请立项的新建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是已列入学校五年总体规划建设的项目。对于尚未列入学校五年规划的项目,经项目前期论证后,须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七条 新建项目的立项需明确建设主体、建设资金来源、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投资估算及管理模式意向。此外,还需听取使用单位对项目建设、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的要求,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根据批复的新建项目标准规模和功能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织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现场勘察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各项专业评估工作,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并列入学校年度计划后,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办理报建手续,并组织初步设计工作。已明确使用单位的项目,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在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后,在不突破前期论证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组织设计单位优化调整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并形成送审稿。初步设计文件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以及资金计划;办理施工要求相关的行政审批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如有重大调整的,调整事项及内容需重新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相关建设程序实施。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是工程项目立项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工程项目的立项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立项批准即行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停工外,学校将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9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河北省、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