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地方相关政策要求;清晰界定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及各参建单位的权利与责任,确保各方协同高效工作。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四条 拟申请立项的新建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是已列入学校五年总体规划建设的项目。对于尚未列入学校五年规划的项目,经项目前期论证后,须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五条 新建项目的立项需明确建设主体、建设资金来源、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投资估算及管理模式意向。此外,还需听取使用单位对项目建设、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的要求,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织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现场勘察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各项专业评估工作,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将项目结转至天津市并纳入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初步设计招标工作,由审计处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招标文件(含图纸、概算)审核后进行招标,确定初步设计单位;并同时进行监理、勘察招标工作。
第七条 已明确使用单位的项目,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在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后,在不突破前期论证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组织初步设计单位优化调整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并形成送审稿,由审计处安排跟踪审计单位负责对送审稿进行审计。初步设计文件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组建专业的招标文件编制小组,成员包括工程技术、造价、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技术标准与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关键内容。
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重点细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要求,明确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以及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控制目标和考核标准。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由审计处委托跟踪审计单位给出审核意见,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修改完善并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组织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确定中标EPC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四章 清标分析及合同签订
第九条 EPC工程总承包中标单位确定后,审计处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分析并出具清标报告。
第十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编制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专业法务及跟踪审计单位出具意见后修改完善,在规定时间内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应以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付款结算办法、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主要内容,并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及协议。
第五章 施工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后,由中标单位编制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初步设计单位复核施工图是否满足初步设计及发包人要求,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施工图预算以确保不降低工程品质。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将施工图报人防、规划审批,审批完成后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为保障图审后的施工图物有所值,由审计处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对施工图预算清单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前完成施工现场的 “五通一平”工作,搭建临时设施,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进度计划等内容,并报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和监理单位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开工令后正式开工建设。
第六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确定专业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变更,严格执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关于变更范围及变更合同价款的相关约定。对于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分析变更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影响。重大变更需经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有权对总承包单位的设备、材料采购过程进行监督,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供应商名单、采购合同等资料,核查供应商资质、产品质量标准、采购价格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项目要求。
参与重要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物资,责令总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或更换,确保采购物资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七条 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控制。
建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每道工序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按照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定期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和分析,对于进度滞后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确保项目按时竣工。
第十八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审核EPC总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七章 工程验收及交付
第十九条 EPC工程工程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预验收合格后,向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EPC总承包单位、勘察、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功能、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会同总承包单位分别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移交房产、物业、消防设施、水电暖空调设施、网络通讯系统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EPC总承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整理并移交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设备资料、验收文件等,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为项目后续运营维护提供依据。同时提交工程结算申请,经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对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审计处完成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及项目转固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驻地城市档案馆及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备案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质量保修范围及其保修期内,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非保修范围或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根据学校资产相关运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