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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处务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工作机制,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议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务会指部门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承担部门内重要事务、“三重一大”、重大项目的研究、审议和决策,是部门集体决策机构。处务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集体研究,对处内重要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条 处长、副处长是处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主管岗位人员或与议题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综合服务科科长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第四条 处务会议由处长主持。处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处务会议暂缓召开或由处长指定相关领导主持召开。

第五条 参加处务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安排好工作,按时到会。确因故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材料整理等会务工作由综合服务科科长负责。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与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

第七条 处务会的议事规则:

(一)处务会议实行一题一议。

(二)对拟提交处务会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提前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可提前进行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三)所有纳入处务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处务会组成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四)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果再次会议时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或出现意见分歧但必须立即作出结论的,应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处务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参会人员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分管处领导负责处务会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处长或处务会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